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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条目包罗第二条、第、第二十、第二十四条


           

  (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)(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第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)(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(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商业法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野活泼物保〉等十五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)(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二条、第十一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。(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)(1989年4月4日第七届第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〉和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洁净出产推进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(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建建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野活泼物保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野活泼物保〉等十五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(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证券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按照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文物保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安全法〉等五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(1992年4月3日第七届第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工会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工会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(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按照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海洋保〉等七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药品办理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(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文物保〉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按照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文物保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文物保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文物保〉的决定》第四次批改 按照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计法〉等十一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五次批改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(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安全法〉等五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十一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四十条、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一条、第七十八条、第八十一条、第九十条。(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律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按照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律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(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(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居平易近身份〉的决定》批改)(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)(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口岸法〉等七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)(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二条、第八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、第二十六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六条。(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)(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)(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贸易银行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贸易银行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第一次会议通过按照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监察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(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野活泼物保〉等十五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十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五十五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七十五条、第七十八条。(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税收征收办理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按照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文物保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口岸法〉等七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(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序言、第十八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五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九条。(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安全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按照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安全法〉等五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计量法〉等五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(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十一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五十五条、第六十一条。(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种子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文物保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按照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种子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(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口岸法〉等七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)(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)(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)(按及相关法、平易近法商法、行、经济法、社会法、刑法、诉讼取非诉讼法式法七律部分分类,(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小我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小我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小我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按照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小我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第四次批改 按照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小我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第五次批改 按照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小我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第六次批改 按照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小我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第七次批改)(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野活泼物保〉等十五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四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五十、第五十八条!

  (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)(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野活泼物保〉等十五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电力法〉等六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建建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按照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建建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(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第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)(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银行业监视办理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十八条、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八章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、第九十六条、第一百零六条。(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权利教育法〉等五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单据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(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计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按照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计法〉等十一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计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二条、第七十八条、第一百七十七条、第二百二十四条、第二百二十五条。(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)(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野活泼物保〉等十五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渔业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渔业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按照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海洋保〉等七部法令的决定》第四次批改)(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野活泼物保〉等十五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)(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计量法〉等五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)(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)(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)(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公司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公司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按照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海洋保〉等七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公司法〉的决定》第四次批改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(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煤炭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文物保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按照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商业法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四次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十二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。(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节约能源法〉等六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六条、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一百一十条、第一百一十一条、第一百一十二条、第二编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、第一百九十条、第一百九十一条、第二百零四条、第二百零五条、第二百零九条、第二百一十条、第二百一十二条、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、第二百二十五条、第二百三十条、第二百八十条、第二百八十条之一、第二百九十四条、第三百零、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第三百一十八条至第三百二十、第三百二十五条、第三百三十二条、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、第三百三十九条、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、第三百四十七条、第三百四十九条、第三百五十条、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、第三百五十六条、第三百五十七条、第三百九十四条、第三百九十五条、第四百零五条、第四百一十一条、第四百一十五条、第四百一十九条、第四百三十条、第四百三十一条。(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野活泼物保〉等十五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二条、第十一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四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八条。(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〉的决定》批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)(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档案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商业法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十条、第四十六条、第七十七条、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。(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投标投标法〉、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计量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(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商标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商标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商标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按照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建建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第四次批改)(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推进科技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、第五十六条、第五十七条、第五十八条、第五十九条。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七十九条、第八十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、第一百七十、第一百八十二条、第一百八十。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六十八条、第六十九条、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五条、第八十八条、第九十二条。(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三十八条、第六十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五条、第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六十八条、第九十七条、第一百三十六条。

  (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)(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专利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专利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专利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按照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专利法〉的决定》第四次批改)(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第四次会议通过按照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慈善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(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五章第五十至第五十八条、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、第六十四条。(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中国人平易近银行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(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高档教育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电力法〉等四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(1979年7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第五次会议修订 按照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《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办骗购外汇、逃汇和不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、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》、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二)》、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三)》、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四)》、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五)》、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六)》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七)》、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《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、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八)》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九)》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十)》、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十一)》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批改案(十二)》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二十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八十九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、第一百一十六条、第一百一十七条。(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)(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(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按照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文物保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口岸法〉等七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商业法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一条、第五条、第七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五十条、第七十五条。(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)(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野活泼物保〉等十五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)(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)(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)(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)(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国徽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)(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著做权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著做权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著做权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(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安全法〉等五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商业法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(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)(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)(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)(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)(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安全法〉等五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业手艺推广法〉、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未成年人保〉、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生物平安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(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)(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反垄断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(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公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公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按照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对外商业法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四次批改 按照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计法〉等十一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五次批改)(1979年7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第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(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生齿取打算生育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生齿取打算生育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)(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)(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(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按照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邮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权利教育法〉等五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)(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)(1991年4月9日第七届第四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〉和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 按照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四次批改 按照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〉的决定》第五次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二条、第十六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、第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、第六十九条。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十一条、第十四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九条。(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点窜部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教育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教育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(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电力法〉等六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(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权利教育法〉等五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〉等八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四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。(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统计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按照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统计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(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通知布告发布施行 按照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第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组织法〉的决定》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四百六十七条、第五百九十四条、第六百八十、第八百七十七条、第一千一百零九条。(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)(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文物保〉等十二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办教育推进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法〉等七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三次批改)(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)(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企业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电力法〉等四部法令的决定》第二次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十三章第二百四十至第二百四十九条、第二百六十一条。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十六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五十五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九十六条。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六条、第二十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九条、第五十、第五十六条、第五十七条、第五十八条、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条、第六十、第八十条、第八十四条。以相关法令初次通过的时间先后排序)(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《关于点窜〈中华人平易近国节约能源法〉等六部法令的决定》批改)本法的涉外条目包罗第二条、第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五十八条、第六十五条、第七十一条、第七十九条、第九十条、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八条、第一百二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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